云南文山市新政:强化住房消费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

  来源:中房网发布日期:2020-12-02浏览次数:1681

摘要:《实施方案》提出对购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的,继续加大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;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的住房,免征增值税;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,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


    12月1日,云南省文山自治州文山市发布《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方案(试行)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方案》)。《实施方案》提出对购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的,继续加大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;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的住房,免征增值税;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,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
  鼓励这类人群在城区购房
  《实施方案》坚持“房住不炒”原则,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,抑制投机性购房。支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、城镇居民、农民、农业转移人口、市外人员等到文山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,享受文山城镇居民就医、就学等各项政策待遇;市内农业转移人口同时享受省、州人民政府《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》规定的政策待遇。对购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的,继续加大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。
  免除2年以上房屋税费
  《实施方案》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,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,按照5%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;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的住房对外销售的,免征增值税。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,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
  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
  《实施方案》提出,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,优化土地供应,加强批后管理。促进土地市场供需平衡。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市场发展需要,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,控制大宗面积土地上市量,改善土地供应结构,增加中低价位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。
  加强预售资金审核和管理
  预售资金使用审核方面,《实施方案》规定,使用预售监管资金必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,同时提供资金使用说明,房地产开发企业、工程承建企业和项目监理单位三方出具工程形象进度证明,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(房管中心)审核(现场核查)。
  若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售资金,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(房管中心)按三方监管协议规定审核并出具《商品房预售资金审批表》后,方可从预售资金监管专户中划转预售资金。监管账户因收支引起账户余额发生变化时,监管银行应在3日内将账户流水单送监管机构。对违反规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非指定监管账户的,由贷款银行负责在1周内将资金追回并划拨至监管账户;逾期不能追回的,由有关监管部门共同采取措施进行监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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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编辑:杨洋】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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